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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1號

依據審查基準之規定補充修正、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之事項,必須仍屬於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的範圍內,且不得導致變更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發明或請准專利之發明。所謂「核准專利之發明」,依施行前專利法第56條第3項之規定,係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並已審定公告核准專利或取得專利權者之發明而言,故應將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審定公告時之專利範圍作比對,而非將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審定公告時之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作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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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99-12-24
  • 瀏覽人次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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