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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與證據2之主要差異在於系爭專利係於端子之接觸部後端各設有一第二定位孔,以供上蓋底面凸設之定位柱插置,藉此固定端子,且端子本身並無與絕緣體配合之凸出結構。亦即二者用於固定端子及組裝之技術手段並不相同,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該等端子之接觸部後端各設有一第二定位孔,該等定位柱分別插置於該等端子之第二定位孔及該絕緣本體之第一定位孔中」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如欲解決固定端子及組裝之問題時,無法運用證據2所教示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故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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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1-07-03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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