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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圖式為取得專利申請日之要件

案例二
有關第104200885號「大小通吃重力吸盤水塔清水器」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日認定事件(經訴字第10406310770號)(決定日:104.07.16)
爭議標的: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圖式為取得專利申請日之要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

【決定摘要】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均屬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且必須文件齊備後,始取得申請日,若新型專利申請案未備具圖式,則應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案情說明】
訴願人於104年1月19日以郵寄方式檢附新型專利申請書、摘要、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向原處分機關(智慧局)提出「大小通吃重力吸盤水塔清水器」新型專利,經編為第104200885號新型專利申請案審查。訴願人嗣於104年1月22日以郵寄方式補正本案圖式。原處分機關乃依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於104年3月25日以(104)智專一(二)15044字第10440519990號函,處分本案應以104年1月22日為申請日。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

【訴願決定要旨】

一、 按「申請新型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為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所明定。又「圖式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之一。若未備具圖式,無法取得申請日,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復為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五章1.4.2「新型專利」所規定,可知專利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均屬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且必須文件齊備後,始取得申請日,若新型專利申請案未備具圖式,則應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二、 本案訴願人於104年1月19日以郵寄方式提出新型專利申請時,僅檢附專利申請書、摘要、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嗣於104年1月22日始以郵寄方式補正專利圖式,依前揭法規規定,本案申請日應以其補正圖式之日為申請日,是原處分機關認定本案申請日為104年1月22日,洵無違誤,應予維持。

  • 發布日期 : 106-10-16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12
  • 瀏覽人次 :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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