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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之撤回及請求撤回之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案例一
有關第99128224號「電解質組合物」發明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事件(經訴字第10206103000號)(決定日:102.06.17)
爭議標的:專利申請案之撤回及請求撤回之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相關法條:民法第88條、第95條第1項及第105條

【決定摘要】

申請人申請撤回,自其書面意思表示到達原處分機關即生撤回效力。另代理人代理訴願人為專利之申請、撤回、捨棄、變更等相關之一切行為,意思表示是否係因陷於錯誤所致,其事實之有無應以代理人於代理訴願人申請撤回時之意思表示決之。

【案情說明】

訴願人於99年8月24日向原處分機關(智慧局)提出「電解質組合物」發明專利申請案,經該局編為第99128224號審查。嗣訴願人先於102年1月3日向該局提出「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書」,復於同年月11日去函撤銷上開撤回申請書。原處分機關則以102年1月30日(102)智專一(二)14004字第10220129980號函復訴願人准予撤回,並於說明段說明訴願人撤回申請之書面意思表示到達專利專責機關即生撤回效力,無由受理嗣後之意思變更,是所請歉難照辦。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

【訴願決定要旨】

一、 按對於專利申請案之撤回及請求撤銷撤回之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專利法並無特別規定,行政程序法亦無相關規定,惟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有其共通之法理,私法規定之表現一般法理者,應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號可資參照。

二、 申請人申請撤回,自其書面意思表示到達專利專責機關即生撤回效力。是本件發明專利申請案自訴願人前揭「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書」於102年1月3日到達原處分機關時,即生撤回之效力。

三、 本案代理人既代理訴願人為本案之申請、撤回、捨棄、變更、…等相關之一切行為,其代理權自非屬首揭民法第105條但書規定所稱其意思表示係完全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之情形,則訴願人申請本案之撤回,是否有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自應以代理人於代理訴願人申請撤回時之意思表示決之,非如訴願人所稱其事實之有無,應就訴願人本人決之。

  • 發布日期 : 106-10-16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12
  • 瀏覽人次 :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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