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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復原狀事由認定(三)無法證明國外專利專責機關延遲核發證明文件

案例四
有關第103112797號「用於在可選擇時間增量下產生顯示臨近預報之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回復優先權事件(經訴字第10406308400號決定)(決定日:104.05.27)
爭議標的: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事由認定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專利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第1、2、3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

【決定摘要】

申請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者,應於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與該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逾期未補送該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者應視為未主張優先權。又所謂「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係指依客觀之標準,凡以通常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若僅屬主觀上有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則不得據以申請回復原狀。本件訴願人未提出美國專利商標局所出具遲誤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證明,僅舉證其向該局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申請文件,並無法證明訴願人未於法定期間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另訴願人將原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之正本送交加拿大專利局移作他用係一己主觀之決定,亦無法據以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

【案情說明】

一、 訴願人於103年4月7日向原處分機關(智慧局)提出「用於在可選擇時間增量下產生顯示臨近預報之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並主張西元2013年4月4日美國第13/856,923號及西元2013年9月22日美國第13/947,331號申請案為優先權,編為第103112797號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依專利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訴願人至遲應於103年8月4日前檢送2項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惟訴願人於103年8月1日檢送由美國專利商標局於西元2014年7月25日核發之2項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原處分機關乃再函請訴願人於103年10月4日前補送2項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嗣訴願人於103年10月6日(10月4日為星期六,順延至10月6日)檢送2項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原處分機關乃於103年10月21日函知訴願人本案將於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公開。

二、 嗣後,原處分機關發現訴願人雖於103年10月6日檢送2項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惟訴願人所檢送者係分別於103年9月25日及24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與前所檢具103年7月25日核發之2項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之核發日期不同,並非同一文件,再函請訴願人限期補正,惟訴願人逾限未補正,並於103年11月2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乃依專利法第2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分本案視為未主張2項優先權,及第1項及第2項優先權申請回復原狀,歉難照准。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

【決定要旨】

一、 訴願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先行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者,應於原處分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與該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惟查訴願人於103年10月6日檢送2項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經核與前所檢具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之核發日期均不同,並非同一文件,經原處分機關再次通知限期訴願人補正,訴願人逾限未補正同一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正本, 本案依專利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二、 訴願人主張本件延誤法定期間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係因美國專利商標局於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處理作業延誤,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據此申請回復原狀。惟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證明文件,除外國專利受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外,是否確屬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應依具體個案認定。又所謂「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係指依客觀之標準,凡以通常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若僅屬主觀上有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則不得據以申請回復原狀。

三、 本件訴願人延誤法定期間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倘如訴願人所訴,係因美國專利商標局遲誤核發其所申請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該局會出具正式文件以供證明,惟訴願人並未舉證該局所出具延遲核發證明文件。次查訴願人所舉證其向該局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申請文件,充其量僅能證明其有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本案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並無法證明訴願人未於法定期間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

四、 至訴願人稱其係將美國專利商標局於103年7月25日所核發之本案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先送交原處分機關作為於我國申請本案之用,至於正本則送交加拿大專利局作為於加拿大申請專利案主張優先權之用,此為訴願人所自承,是訴願人將上開正本送交加拿大專利局移作他用係一己主觀之決定,自無法據以主張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正優先權證明文件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者。

五、 原處分機關就本案第1項及第2項優先權申請回復原狀,所為歉難准許之處分,符合專利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維持。

  • 發布日期 : 106-10-17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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