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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應備文件及應載明事項

案例一
有關第97222538號「花牆裝置」新型專利案授權實施登記事件(經訴字第10206109260號)(決定日:102.12.18)
爭議標的: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應備文件及應載明事項
相關法條:修正前之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59條、修正前之專利施行細則第42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

【決定摘要】

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係採「登記對抗要件主義」,而非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又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係採形式書面審查,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申請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時,如已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符合法令規定與法定程式,主管機關應為核准授權登記之處分。核准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之處分如有違反專利法或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時,原處分機關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得依職權將該違法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案情說明】

本案關係人於97年12月16日向原處分機關(智慧局)提出「花牆裝置」新型專利申請案,經編為第9722253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核發新型第M367678號專利證書。嗣訴願人以其為系爭專利被授權人,於101年2月24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專利授權實施登記。案經審查,原處分機關於101年3月22日及101年6月7日函知訴願人補正相關文件及其他事項,待訴願人補正後,原處分機關為准予授權登記之處分。其後,關係人(即系爭專利權人)以該准予登記有不符規定之情事,請求撤銷原准予授權登記之處分。原處分機關復於102年5月2日函請訴願人限期補正雙方授權地域意思合致之契約書或證明文件,而訴願人雖函復說明,卻未提供上開證明文件,原處分機關遂於102年6月25日撤銷授權登記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

【訴願決定要旨】

一、 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係採「登記對抗要件主義」,而非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亦即,一經雙方合意授權實施後,即生專利權授權實施之效果,惟經登記後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又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係採形式書面審查,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申請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時,如已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符合法令規定與法定程式,主管機關應為核准授權登記之處分。次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明定。準此,核准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之處分如有違反專利法或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時,原處分機關據本條規定,得依職權將該違法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二、 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登記之申請所檢附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授權部分(例如製造、使用或販賣等)、地域及期間,其目的係為使專利權之授權範圍具體明確,以避免當事人間產生糾紛。而本案訴願人申請時所檢附之專利授權書上,未見有授權地域之記載,雖訴願人於101年8月10日補正專利授權地域說明書,但僅為訴願人單方製作之文書,無法證明其與關係人間有授權地域之合意。故原處分機關於101年8月23日准予授權實施登記,有違修正前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規定,屬於違法行政處分,是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之規定,職權撤銷前揭101年8月23日准予授權實施登記,於法並無不合。

三、 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登記,除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亦具有公示之作用,是違法之授權實施登記之處分,將對契約雙方當事人及公示之公益均有所影響,則撤銷該違法處分自難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且原處分機關撤銷訴願人授權實施登記前,曾函請訴願人於指定期限內補正所缺漏之文件,已給予訴願人改善之機會,惟訴願人未依限提出,則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是以,本件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且原處分機關所為撤銷訴願人授權實施登記之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6-10-17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12
  • 瀏覽人次 :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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