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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復原狀事由認定(六)遲誤向國外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

案例七
有關第105130905號「用於半導體測試之介面裝置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回復原狀事件(經訴字第10606311220號決定;決定日:106.10.13)
爭議標的:申請回復原狀事由之認定。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至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

【決定摘要】

美國專利商標局關於處理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案之正常作業流程,一般自申請至核發需時約7天;倘有遲誤核發申請人所申請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該局則會出具正式的延遲核發證明文件。依訴願人所檢送其美國代理人之傳真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回復之電子郵件,僅可知訴願人之美國代理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於106年1月23日前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之事實,並未見該局回復准予依限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該局於同年月25日回復該美國代理人之電子郵件,亦僅告知可於翌日收到相關證明文件,無法遽認美國專利商標局有意配合訴願人依限核發相關證明文件。況訴願人迄未能提出美國專利商標局所出具正式的延遲核發證明文件,自無法證明其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法定期間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故其申請回復原狀,自不符專利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案情說明】

訴願人於105年9月23日以「用於半導體測試之介面裝置及其製造方法」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聲明以2015年9月24日申請之美國第14/864,823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該局編為第105130905號審查,並以105年10月5日(105)智專一(二)15079字第1054156272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6年1月24日前檢送所主張之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惟訴願人屆期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原處分機關遂以106年2月14日(106)智專一(二)14016字第10640219860號函為本案視為未主張優先權之處分。嗣訴願人於106年2月23日就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法定期間乙事,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回復原狀,同時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並於同年5月19日補提相關文件主張其遲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所附文件無法證明訴願人延誤法定期限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以106年6月5日(106)智專一(二)14016字第10640855100號函為所請回復原狀應不予受理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決定要旨】

按「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為專利法第17條第2項明定。次查,美國專利商標局關於處理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案之正常作業流程,一般自申請至核發需時約7天;倘有遲誤核發申請人所申請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者,該局則會出具正式的延遲核發證明文件。惟查,依訴願人所檢送其美國代理人之傳真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回復之電子郵件,僅可知訴願人之美國代理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於106年1月23日前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之事實,並未見該局回復准予依限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該局於同年月25日回復該美國代理人之電子郵件,亦僅告知可於翌日收到相關證明文件,顯見該局係依其網站所公告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核發處理時程辦理。在訴願人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資料佐證前,尚無法僅憑該傳真及電子郵件,遽認美國專利商標局有意配合訴願人依限核發相關證明文件。況如前述,實務上倘美國專利商標局遲延核發相關證明文件,均會出具正式文件以供證明,而本件訴願人迄未能提出美國專利商標局所出具正式的延遲核發證明文件,自無法證明其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法定期間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故其申請回復原狀不符專利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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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7-10-16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1
  • 瀏覽人次 :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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