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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復原狀事由認定(十)無法證明國外專利專責機關延遲核發證明文件

案例十一
有關第108107243號「電阻式隨機存取記憶體之編程及抹除技術及裝置」發明專利申請案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法定期間申請回復原狀事件(經訴字第10806316840號決定;決定日:109年2月19日)。
爭議標的: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認定及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法定期間是否符合申請回復原狀事由。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第29條第2及3項、專利審查基準第1-16-4。

【決定摘要】

我國專利法第29條第2項所稱「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應為專利專責機關所出具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至於申請收據及未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之申請文件影本則不能視為優先權證明文件,兩者之實質意義與內容截然不同,優先權基礎案受理申請國申請文件之收據,並非係申請文件。
另按美國專利商標局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正常申請流程,自申請至核發需時約7個工作日,本件作業僅耗時5個工作日,並未逾越公告之處理時間,並無延誤之情形。

【案情說明】

訴願人於108年3月5日以發明名稱「電阻式隨機存取記憶體之編程及抹除技術及裝置」向本局申請發明專利,並主張西元2018年3月5日之美國第62/638,526號申請案及西元2019年3月4日之美國第16/291,467號等2項基礎案為優先權,經本局編為第108107243號發明專利申請案。本案以申請書、外文本、委任書提出申請,經程序審查其申請書、中文本及優先權證明文件尚有欠缺,並於108年3月12日以(108)智專一(二)15200字第10840347350號函通知訴願人應於108年7月5日前補送尚缺申請文件及所主張優先權之證明文件正本至局,惟訴願人遲於108年7月8日始補送所主張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並同時主張遲誤法定期間係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申請回復原狀。本案未於法定期間(108年7月5日屆止)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審核訴願人所請回復原狀之理由非屬專利法第17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本局遂於108年8月14日以(108)智專一(二)15200字第1084114451號函處分視為未主張優先權及所請回復原狀應不予受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決定要旨】

一、原處分機關函請訴願人於108年7月5日前(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所主張優先權之證明文件正本,並告知屆期未檢送,將依專利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視為未主張優先權。惟訴願人於108年7月5日僅檢送其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優先權基礎案之電子收據及相關申請文件影本,並未檢送美國專利商標局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依專利法第29條第3項之規定,本案自應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二、訴願人固稱優先權基礎案之收據影本符合專利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專利審查基準要求優先權證明文件應具技術內容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查巴黎公約第4條第D項第(3)款規定,同盟國家對主張優先權者,得令其提出先申請案之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謄本1份,該謄本經受理先申請案之主管機關證明與原件相符者,無須任何驗證,亦毋需繳任何費用,僅須於後申請案提出後3個月內提出。同盟國得規定謄本須附有該同一主管機關出具之說明其申請日期的證明及其譯本。我國專利法第29條第2項所稱「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應為專利專責機關所出具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至於申請收據及未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之申請文件影本則不能視為優先權證明文件,兩者之實質意義與內容截然不同,優先權基礎案受理申請國申請文件之收據,並非係申請文件(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判決)。 專利法第29條第1、2項雖未明確揭示「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之內容,然我國既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負有遵守前開巴黎公約之義務,且我國專利法第28、29條亦參照上開巴黎公約之規定而訂定,「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自須經受理優先權基礎案國家之專利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而非單純之收據或通知所得取代(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517號行政判決),故訴願人訴稱專利審查基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即非可採。

三、有關訴願人主張未能依法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係因美國專利商標局處理作業延遲所致,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據此申請回復原狀,惟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依客觀之標準,凡以通常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若僅為主觀上之事由,則不可據以申請回復原狀。另按美國專利商標局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正常申請流程,自申請至核發需時約7個工作日。訴願人於108年6月27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並於108年7月5日核發,扣除周六、日及國定假日僅耗時5個工作日並無延誤之情形。訴願人訴稱美國專利商標局作業延誤致無法依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一節,委無足採,與專利法第17條第2項「不可歸責於己」之要件不符。

  • 發布日期 : 109-10-21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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