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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自 112年7月1日施行

為簡化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案之行政作業程序,提升效率,「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規定,業於112年6月28日修正發布,自112年7月1日施行,申請人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時,如提出經衛福部食藥署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本局可直接作為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資料,不須再送衛福部食藥署確認,可有效縮短審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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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628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266 KB下載次數:422
- 發布日期 : 112-06-28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更新日期 :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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