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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申請專利之技術有新的改良,可以合併在原來的申請案嗎?

答:不行。
專利要件的審查是以申請日揭露之技術為基礎,與申請日前之先前技術進行比對。由於技術不斷的推陳出新,如果允許申請人在申請日後加入新的技術內容,卻仍以原來的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時點,將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結果。

因此,專利申請案之修正,僅能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如果申請人已申請專利之技術有新的改良,可就新技術另提一件後申請案,或是在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自先申請案申請後12個月內),將先申請案的內容合併在後申請案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7
  • 瀏覽人次 : 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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