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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申請案所主張的優先權基礎案是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時,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嗎?

答:可以,智慧局分別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與日本特許廳、民國112年7月1日起與韓國智慧局合作納入設計專利可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臺灣的專利申請案,不論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以日本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亦或日本的專利申請案,以臺灣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時,不論申請案之基礎案是否為相同專利,都可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2-07-04
  • 瀏覽人次 :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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