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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割,有何期間限制?

答: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或於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 在原申請案審定或處分前申請分割者,必須原申請案仍繫屬本局,始得為之。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又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繫屬於再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 (108年5月1日專利法修正公布,108年11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7
  • 瀏覽人次 : 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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