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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繳年費致專利權消滅,如何補救?

答:專利權人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繳納年費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3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1年者,不在此限。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專利法第17條)。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04-30
  • 瀏覽人次 :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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