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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符合專利年費減免資格,於逾期依比例補繳年費及申請復權補繳3倍年費時,是依減收後的年費計算嗎?請舉例說明?

答:是的。
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3倍繳納。 例如:發明第3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2,500元,原繳費期限為101年7月10日前,專利權人未於6個月補繳期限屆滿前(即102年1月10日前)繳納第3年專利年費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專利權人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即103年1月10日前)申請回復專利權。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申請回復專利權時,其應繳納金額為原第3年應繳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7,500元(2500*3);若符合減收資格者,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5,100元 (2500-800)*3】。

專利權人除繳納3倍之第3年專利年費外,並應注意第4年專利年費之應繳金額須按其實際繳納日計算。在本例中,第4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5,000元,原繳費期限為102年7月10日前,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當日一併繳納,因已逾期2個月,故除繳納原第4年之專利年費金額外,應加繳第4年專利年費金額之40%,即應繳納新臺幣7,000元【5000+(5000*40%)】;若符合減收資格者,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按月加繳,即應繳納新臺幣5,320元【(5000-1200) +〔(5000-1200)*40%〕】。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7
  • 瀏覽人次 :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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