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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可以當專利侵權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嗎?

答: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及第466條之1分別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因此,專利侵權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專利師亦得為之。 惟專利侵權訴訟上訴至第三審法院時,依上開法律規定,仍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12
  • 瀏覽人次 :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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