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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於2月28日或2月29日提出申請,其依專利法第38條1項規定應於「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如遇到閏月該怎麼計算時間呢?

答;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但書規定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所以如果申請日為2月28日其「3年內」末日遇到閏月,則以2月29日為末日;如果申請日為2月29日其「3年內」末日未遇到閏月,則以2月28日為末日。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8
  • 瀏覽人次 :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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