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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形式

函知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適用如說明,請 查照。
按因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告其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發給改採以電子形式為之,有關美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適用方式如下:
  1. 申請人所取得之電子檔案資料係光碟片者,仍須將該光碟片及依其電子檔案資料所印製之紙本文件一併提出。
  2. 申請人所取得之電子檔案資料為光碟片以外之電子形式者,須釋明確為自美國專利商標局取得之電子檔案資料,併將依其電子檔案資料所印製之紙本文件一併提出。

 

※現行專利法關於「優先權證明文件」,規定於第29條第2項:「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函釋日期:93-03-15 智法字第09318600630號函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29條

  • 發布日期 : 98-01-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9-02
  • 瀏覽人次 :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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