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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聯合新式樣專利權之範圍

  1. 關於聯合新式樣專利權之範圍,應僅限於相同之式樣,並不及於近似之式樣。
  2. 按聯合新式樣專利僅係確定所依附母案專利權之近似範圍,故其界定之權利範圍僅限於相同之式樣,並不及於近似之式樣。因此,與他人之聯合新式樣專利近似而非相同之式樣,並無牴觸該聯合新式樣專利權之情事,此為本局見解(如所附專利侵害鑑定基準第五十九頁所示),惟是否有專利侵權之事實,事涉司法機關職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之。

※100年專利法修法後已將新式樣專利修正為設計專利、並廢除聯合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函釋日期:88-04-12(88)智法字第88002885號
相關法條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11-02
  • 瀏覽人次 :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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