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07-10-原發明與再發明之關係

函詢原專利權人與再發明專利權人之權利行使問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按專利具屬地性原則,若發明創作欲在我國受專利保護,必先依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始得受保護。來函問題一、某甲之發明創作既未在我國申請取得專利,即無在我國主張專利保護之餘地,也不發生專利法上所謂「再發明」之問題。又專利權期間一旦屆滿,專利權自期滿之次日當然消滅(專利法第十十條第一款參照),即成為公共財,眾人皆可得而利用之,故來函問題二、若某甲之專利已消滅或撤銷者,某甲與某乙間應無專利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之問題。再者,原專利權與再發明專利權,彼此在技術上固相關連,然無礙其為兩個專利權,若實施時須利用到「他」專利權者,似仍須 經該專利權人之同意。因此,原專利權人在未經再發明專利權人同意下,不得實施再發明專利權人之改良技術。
 
※現行專利法已無「再發明」之相關規定。

函釋日期:88-10-18 (88)智法字第88009182號
相關法條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9-02
  • 瀏覽人次 : 89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