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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專利共有之實施

台端所詢專利權共有之實施一節,覆如說明,請 查照。
按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另有約定者,從其 約定。」是專利權為共有時,其實施應依共有人問之約定,共有人間無約定時,則除共有人自已實施外,若將專利權謀與或授權他人實施,必須經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按公司和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在法律上係不 同的權利主體,故公司股東或負責人與他人所共有之專利權,對公司股東或負責人以外之其他專利共有人而言公司即係他人,因此,公司欲實施該專利權必須經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上開規定於現行專利法為第64條。

函釋日期:88-08-26 (88)智法字第88007791號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64條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9-02
  • 瀏覽人次 :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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