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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一體成型射出方法創造出之改良物品」是否符合發明或新型專利之定義判斷

關於台端函詢專利特徵在於「一體射出成型」究竟是否符合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乙節,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台端詢問有關「一體成型射出方法創造出之改良物品」,其特徵部份在於「一體射出成型」,且具有功效增進時,是否符合新型或發明專利標的乙節,按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改良或創作依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得申請新型專利,另有關某物品製造方法或其改良之方法,則應申請發明專利。簡言之,倘若於申請專利範圍中具有「方法」之請求標的時,均應申請發明專利。至於專利申請人所稱之改良或創新是否符合可核准專利之實質要件即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則需個案審查之。當物品特徵部份在於「一體射出成型」製造方法且具有功效增進時,其是否符合可核准專利之實質要件,應考量該製法是否屬熟悉該業人士所能輕易完成,或其功效之增進是否屬熟悉該業人士所易於思及,如經審查認定該製法係可輕易完成且其達成功效係可當然預期者,則該專利申請自不應被核准,反之,則可在符合其他形式及實質要件下,取得應有之專利。

函釋日期:90-08-14 (90)智專三(五)02013字第0901208849號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21條、第104條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9-02
  • 瀏覽人次 :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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