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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審查委員迴避事由

有關專利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委員於任職期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若審查委員於任職前申請專利,任職後才獲准,除該委員有同法第三十七條應迴避而不迴避之事由,或其他不法情事,應不影響任職前之專利申請。
 
※現行專利法關於應迴避而不迴避之事由,規定於第16條第2項。

函釋日期:90-05-30 (90)智法字第09000039650號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6條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9-02
  • 瀏覽人次 :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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