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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新式樣專利權範圍

所詢新式樣專利權之範圍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1. 查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新式樣專利權人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式樣專利物品之權。」又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專利法修正案同一條項於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為「新式樣專利權人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式樣及近似新式樣專利物品之權。」而該項係參照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做之修正。
  2.  所詢前述條文修正前之實務解釋新式樣專利權範圍,本即及於近似之新式樣;本次修正予以明文,主要是為使新式樣專利權之範圍明確,以杜爭議,因此,修正前後新式樣專利權之範圍並無不同。

※100年專利法修法後已將新式樣專利修正為設計專利,關於設計專利實施,規定於現行專利法第142條準用第58條第2項;關於設計專利權範圍,則規定於第136條。


函釋日期:91-02-07 智法字第09100000510號
相關法條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11-02
  • 瀏覽人次 :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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