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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我國加入WTO後,相關專利案件之期間

有關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發明及新式樣專利權期限延長之相關作業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1. 我國將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會員,依據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已審定公告之發明專利案,於我國入會(WTO)之日,專利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應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新式樣專利案於我國入會(WTO)之日,專利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應依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並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2. 凡符合前述延長規定之各發明、新式樣專利案,應於原專利權期限屆滿前依法續繳專利年費(依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之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第十年至第二十年,每年年費新台幣二萬元),始能繼續享有專利權,但原專利證書仍然有效,專利權人若欲於證書上註明延長期限,可備文檢還證書送局辦理加註,本局不另收證書費。
  3. 為避免專利權期限將於九十一年一月屆滿之案件未能及時於期限屆滿前續繳年費,致生加倍補繳或專利權消滅之情事,原則上對於該等案件,本局將基於服務性質通知各該案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原專利權期限屆滿日起三十日內)續繳年費。其他非於九十一年一月屆期之發明及新式樣專利案,則另以通函告知專利權人或代理人辦理延長專利權期限之相關作業事宜。
  4. 延長之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於屆期前依規定自行續繳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
  5. 本局將於近期內,儘速將合於延長規定之發明及新式樣專利案印製成冊(分列:申請案號、專利權號、申請日期、公告日、專利權止日、年費有效日期、延長後專利權止日、專利權人、代理人等),專利權人可至本局三樓服務台查閱,亦可上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tipo.gov.tw)查詢。

函釋日期:90-12-27 (90)智專字第090210081-0號
相關法條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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