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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視為撤回,於後申請案已公開或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閱卷

關於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第三點(三)、(四),說明如下,請 查照。

  1. 按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第三點(三)(四)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經撤回、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撤回,因其仍具有保密性,故得申請閱卷之人僅限於申請人。
  2. 次按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乃依基礎案(即先申請案)進行改良或補充,因其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揭示於後申請案中,故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依專利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全案視為撤回。其情形與前揭尚未公開經撤回之申請案,因其仍具有保密性,僅申請人得申請閱卷不同。故當後申請案已公開或已公告後,任何人均得就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基礎案(即先申請案),申請閱卷。

函釋日期:102-09-12 智法字第10218601040號函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30條

  • 發布日期 : 102-09-1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9-02
  • 瀏覽人次 :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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