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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已同意著作權讓與之比賽作品可否申請專利

關於您來信所詢,參加設計比賽簽署著作權讓與同意書,對於參賽得獎作品可否申請專利之疑義,說明如下:

  1. 有關設計比賽之徵稿,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的比賽規則是「要約」,參賽者同意提供作品參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須受契約內容的拘束。因此當您參加設計比賽簽署了同意書,同意參賽作品得獎後將專利申請權、著作財產權等權利無條件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與您之間即已成立契約,雙方均須受到契約之約束,依專利法或著作權法等規定,主辦單位可主張基於契約已取得相關權利,則您將無法再據以申請專利。
  2. 設計比賽參賽者與主辦單位所訂立的契約,通常屬於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該部分之約定無效,前述約定條款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屬於有關契約之爭執,因此契約雙方如對約定的條款內容有爭議,可提訴訟由法院判斷確認。
  3. 專利之申請首須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等三要件,如申請前已對外公開者,則喪失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又於公開事實發生後,可主張優惠期(發明及新型專利為12個月,設計專利為6個月),而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但如逾期提出申請者,將無法取得專利,併予說明。

 


 

函釋日期:108-10-17(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5條

  • 發布日期 : 110-08-1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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