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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員工受雇期間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之認定

關於您來信詢問契約載明員工受雇期間的發明或著作權利歸屬一事,說明如下:

  1. 依專利法及著作權法的規定,在雇主與員工沒有特別約定下,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或著作,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及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但受雇人依法享有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及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2. 受雇期間之發明或著作如不是「職務上」工作所產出成果,而是「非職務上」所完成,則權利歸屬受雇人。僱傭契約如明定「非職務上發明」之權益皆歸雇主,則該約定無效。(參考專利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著作權法未有規定)
  3. 而所謂「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或著作,是指基於僱傭關係下,受雇人在僱傭契約的工作業務範圍內完成之發明或著作,是否為「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或著作,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未來最終以法院判斷為準。

函釋日期:109-05-06 (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7條、第8條、第9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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