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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國際優先權基礎案的審查結果,不影響優先權主張

  1. 若要辦理其他國家專利申請案,欲主張國際優先權時,請依該國家專利法之規定為準。
  2. 惟依巴黎公約之內涵,優先權的主張必須依據在同盟國內首次提出之先申請案,您所舉的問題中,B案已主張A案的國內優先權,因此B案並非第一次申請,不得於他國再主張B案的國際優先權,只能主張A案的國際優先權。此外,先後申請案的關聯,先申請案提出申請後的結果,並不影響後申請案之優先權的主張,縱使先申請案經撤回、拋棄或核駁,甚至為不受專利保護之客體,後申請案主張之優先權仍不受影響。(以上請參考巴黎公約第4條規定)

函釋日期:104-05-28(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22條、第122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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