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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在研討會所公開的技術得否主張優惠期

  1. 有關來信所提「新穎性寬限期」,係指您在研討會中所公開的技術內容與您之後所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相關,則有可能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亦即與該公開之事實有關的技術內容得作為使該申請專利之發明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先前技術。為避免該情況發生,因此有專利法第22條第3項之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的例外情事之規定,先予說明。
  2. 有關您所提之研討會的授權同意書,其係僅屬主辦單位與您之間權利訂定的關係如您同意主辦單位將您的發明公開,且使得該發明能為公眾得知之事實者,則您得於該事實發生後的6個月內向本局提出該發明之專利申請,並得主張有關專利法第22條第3項之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的例外情事(即您所稱之「新穎性寬限期」)。

※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3項已修正為「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無限定「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之事由,且「6個月內」修正為「十二個月」。


函釋日期:104-06-07(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22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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