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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主張國內優先權後撤回先申請案

依專利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申言之,所謂視為撤回,即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即不存在,此係法定視為撤回之效果,於期間屆滿即發生。故主張國內優先權後欲撤回者,必須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5個月內為之,逾期不生先申請案回復之問題。


函釋日期:105-05-19智法字第10518600510號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30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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