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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優惠期係新穎性規定之例外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如果所申請的發明在申請前已經由申請人公開(譬如您舉例之刊物發表或公開販售),因已喪失新穎性,便不得取得專利,但如果申請人有依同條第3項規定,在公開後12個月內提出申請案,則在審查該申請案能不能准予專利時,會例外地把此項公開事實,不認為已喪失新穎性。也就是說,專利法第22條第3項是第1項規定之例外,兩者之間並沒有相互矛盾。


函釋日期:106-05-03(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22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 瀏覽人次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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