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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關於專利法第26條之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判斷

  1. 關於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1.3.2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的審查」,情況(4)所載之「隨機再現」係指: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照說明書揭示之技術手段,不必然可實現該發明。來函所舉二案例中,說明書所揭示之技術手段,實現發明之可能性為等於或小於0.1%,足見說明書可能未完整揭露技術手段(如:環境溫度、材料、製程參數),或有記載不明確、不充分之情事,而不足使該通常知識者實現申請專利之發明,因此,應有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之虞。
  2. 至於前述之「隨機再現」與審查基準1.2.6所載「無須過度實驗」,二者均為判斷「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因素。換言之,若說明書所載技術手段有欠缺、或不明確、不充分,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能隨機再現該發明,或仍須過度實驗始能實現發明,審查人員均能以之做為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之理由。

函釋日期:104-04-01(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26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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