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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二申請案涉及先申請原則之判斷

  1. 專利法第31條第1項係規定先申請原則,亦即相同發明有兩件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應僅對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所謂「最先申請」係指專利申請案符合專利法規定,取得最先申請日而言,但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者,若其申請專利之發明已揭露於其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則以該發明之優先權日為準。故您所舉的例子,同人就相同發明之A、B兩案主張相同的國際優先權日,則此時應依據第31條第2項命申請人選擇其一,以免重複授予專利。
  2. 專利法第31條第2項所謂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係指二者申請日相同或主張優先權日相同,或一者申請日與另一者優先權日相同而言。
  3. 另外,專利法第32條規定同人同日就相同發明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此為第31條之例外,此條之同日原則上亦為申請日,但若申請案經主張優先權,則除申請日相同外,優先權日亦須相同。此處解釋上與第31條不同,提醒您一併留意。

函釋日期:104-04-24(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31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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