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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同一發明之二申請案涉及優先權主張者之處理

關於您所詢的專利法第31條第1項,係先申請原則之規定。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2章2-3-27頁,「認定先後或同日申請的時點,應依申請案之申請日。……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者,若其申請專利之發明已揭露於其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應以該發明之優先權日為準。」(專利法第31條第1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也就是說,在先申請原則的判斷上,應比較兩申請案何者為先申請者,其比較基準,在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時,應以優先權日為基準,如未主張優先權,則以申請日為基準。

因此,您所舉的例子是由不同人就同一發明各自提出A及B兩件申請案,B案有主張優先權、A案未主張優先權,而B案之優先權日早於A案之申請日,則如B案之優先權主張合法且無其他不予專利事由,則應對B案授予專利。而A案之處理則仍取決於其他因素,原則上,假設B案於A案申請前已公開或公告,則A案應以違背專利法第22條第1項新穎性要件核駁;如B案於A案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則A案應以違背專利法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核駁。


函釋日期:104-12-29(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31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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