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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一案兩請之發明案修正後,與新型案非為相同創作

  1. 有關您所提欲以一案兩請程序進行後續申請事宜,由於適用一案兩請進行接續的條件必須為同日申請且申請時須分別聲明,就您所提的例子,實不適用一案兩請之接續條件。此外,由於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35條之規定,該新申請案須與被舉發案同類型之案件,且申請人重新申請該申請案件後,本局即已認可該案之專利權,而不再重新審查。因此,另提之新申請案已無法改請為發明案。
  2. 依據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之精神,無論該二相同創作之專利申請案是否為相同申請人,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因此,當 貴公司已取得該被舉發之新型案的專利權,而又不欲因該新型案的專利權使得貴公司所提之發明專利被核駁時, 貴公司得修正該發明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以使其與該被舉發之新型案非為同一之創作,併予說明。

函釋日期:104-01-29(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2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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