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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於不同日就同一技術,提出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申請案

  1. 依專利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申請人負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事實之義務,因此,如來函所述,若某甲於申請時未聲明,而於申請日之後始發現該疏失時,已無法補提聲明而於事後享有權利接續之利益。
  2. 由於該發明專利A與新型專利B於申請時未聲明一案兩請,如該二專利案已取得專利權,而其中有任一請求項相同時,某乙得依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之規定針對發明專利A或新型專利B中之該相同請求項提起舉發,本局將僅依舉發人所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進行審查,若非屬舉發人所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則非為審查之範圍。至於舉發是否成立,亦僅限於該請求項,而非全案。
  3. 舉發人無論以發明專利A作為舉發證據,對新型專利B提起舉發,或以新型專利B作為舉發證據,對發明專利A提起舉發,其已非屬申請階段,該被舉發之新型專利B或發明專利A的請求項均將逕予審定舉發成立,本局不會再通知專利權人擇一。
  4. 專利權人得就新型專利B之請求項進行更正,如該更正後之請求項與發明專利A的請求項間不相同,則該舉發事由將不成立,亦即如發明專利A與新型專利B二者之所有請求項均不相同,例如來函所舉之保留發明專利A的全部請求項以及新型專利B之與發明專利A不相關的請求項,則所提舉發之事由將與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的規定無涉。

函釋日期:102-01-17(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31條、第32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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