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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已分割申請案再提出分割之申請

您來函詢問關於專利再分割的問題,說明如下:

  1. 依現行專利法第34條(本局為88年6月7日(88)智法字第88861035號函釋時之專利法第32條)提出分割申請後之分割案,即為一獨立之新申請案,該新申請案並得於專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期間內再次提出分割申請。至於分割前之原申請案是否係其他申請案經分割申請之分割案,則非所問。因此問題二,無論進行幾次分割,「原申請案」皆指該次分割程序中之原申請案。有關問題一,再次分割程序之原申請案,即指「第一次分割案」。
  2. 有關問題三,如前所述,申請人認為申請案有提出分割申請之必要,且符合專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時,即得提出分割申請,與該申請案是否有其他分割案或其是否為其他申請案之分割案無涉。

函釋日期:102-07-24(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34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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