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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共有人之一人可否單獨申請修正

  1.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向您說明,根據專利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在專利審查程序中修正之行為,並非上述需要共同連署之行為,因此,除非專利申請權之共有人間有指定由代表人進行修正,否則各專利申請權之共有人確實可以單獨為之。
  2. 專利法第12條第2項之所以將專利相關程序區分為需要全體共有人共同連署的類型,以及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的類型,目的是在於保障共有人的專利申請權,並兼顧避免程序延宕的原則。亦即,對於將影響申請案是否繼續存續,以及對其性質有重大影響的撤回、拋棄、分割、改請等行為,為了避免共有人其中單獨為之,將對其他共有人造成不利益,因此需要全體共有人共同連署。而對於其他事項,則考量避免程序耗時或繁瑣,原則上得共有人之一單獨為之。
  3. 而您所提及的修正,有可能申請人基於主動或被動,對申請案進行修正,以使該申請案符合專利要件。也就是說,該申請案可能具有不予專利事由存在,而申請人如果該事由未提出對應的修正,將導致專利申請案遭到核駁審定;相對地,申請人如果能修正,反有助於取得專利權。因此,修正與前述撤回、拋棄、分割、改請等行為,實有不同,故專利法第12條第2項未將修正列為需要共有人共同連署之行為。另外,撤回、拋棄、分割、改請之行為,一經生效,即不得再為變更,但修正之內容,只要在審定前,皆可再修正,故有不同的規定。

函釋日期:102-07-24(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2條、第43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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