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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漏譯一整段而於事後補提者可否主張修正

  1. 台端所詢「中文本漏譯一整段」,依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六章「4.2.2.1誤譯之判斷」之規定:「誤譯訂正係針對翻譯錯誤之中文語詞或語句所為之訂正」,因此「中文本漏譯一整段」非屬可得誤譯訂正之情形,且該漏譯一整段之中文本將作為一般修正之比對基礎。
  2. 惟該漏譯一整段之中文本於審查時,申請人仍可提出修正,依專利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因此修正之內容若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將准予修正。
  3. 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六章「4.1說明書」規定:「修正說明書所增加之技術內容,應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當說明書內容未記載圖式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將該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以文字撰寫載入說明書時,須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圖式所揭露之內容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因此,若該漏譯之段落內容非屬以上所載情形,將不准予修正。
  4. 據上說明, 台端所詢「中文本漏譯一整段」之技術內容若未揭露於該漏譯之中文本其他段落中,則增加之技術內容將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將無法准予修正。

函釋日期:104-02-06(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26條、第43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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