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06-04-可否准予修正之判斷

  1. 復  台端所詢第1段:「1…說明書無法據以實現的部分,申請人於申覆時可利用具說服力之資料(如實驗數據或公開文獻等)…。」該段記載之補充資料(如實驗數據或公開文獻等)僅在用以補充說明或證明說明書中的內容係可據以實現,亦即於審查階段之申復理由中,提供給審查委員作為輔助說明之資料。
  2. 台端所詢第2段:「2.應注意者,申請日後提出之資料(尤其是實驗數據),僅作為輔助瞭解說明書本身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至可據以實現的程度…。」中,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係再次說明「申請日後提出之資料(尤其是實驗數據),僅作為輔助瞭解說明書本身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至可據以實現的程度」,但若欲將該等資料修正至說明書中,因其非屬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包括優先權證明文件)中之揭露內容,或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得知者,該修正將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即引進了新事項,因此不得以修正方式補充於說明書中。
  3. 據上說明,  台端所詢可否將實驗數據修正至原說明書中,仍須依專利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判斷,若欲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未明確揭露或未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資料修正至說明書中,將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函釋日期:104-04-10(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21條、第104條、第121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 瀏覽人次 : 49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