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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補充實驗數據是否為「修正」

您來信詢問「補充」及「修正」是否為同一概念,說明如下:

依現行專利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現行法已將「補充、修正」一詞改以「修正」稱之。至於來函稱「補充實驗數據以證明發明所產生之功效」係於申復理由中所提出之「補充」資料,非屬上述專利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的情況。


函釋日期:104-10-15(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43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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