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06-06-外文本整段文字未見於中文本可否主張修正

針對 台端104年12月5日「關於嚴重漏譯,申請人之處理方式」來函之意見,依序說明如下:

  1. 若在指定期間內,依程序審查基準「2.2補正之中文本」中述明:「申請人先後補正二以上之中文本,並聲明以後者為準時,其於指定期間內補正第二份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是以在指定其間內,申請人仍可以撤回原補正中文本(A),重新提交無漏譯之補正中文本(A’)。
  2. 若已超過指定期間,依據專利法第25條第4項規定,申請人若在處分前提交無漏譯補正中文本A’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3. 若已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才發現原補正中文本A有嚴重漏譯的情況,因此時該申請案已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後續以「誤譯之訂正」所提出之修正本B應以取得申請日之外文本為比對基礎。惟就誤譯訂正之實體審查,須先判斷該訂正之申請是否屬於誤譯,若屬誤譯才判斷該誤譯之訂正是否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依發明審查基準第八章「4.2.2.1 誤譯之判斷」述明:「誤譯訂正係針對翻譯錯誤之中文語詞或語句所為之訂正」,但若外文本之某些段落整段文字相關內容未見於中文本對應部分時,並無誤譯訂正之適用。因此問題中所述「嚴重漏譯的情況」,若屬外文本整段未翻譯,即非屬外文之語詞或語句於翻譯成中文之語詞或語句的過程中產生錯誤,應不准予誤譯訂正。惟若該等漏譯段落之內容已揭露於中文本其他部分,則得以「一般修正」方式將其內容修正至中文本中。
  4. 若非屬得誤譯訂正之情形,則應回歸一般修正之審查,修正超出卻准予修正而核准專利時,經公告後,他人得以專利法第43條第2項「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作為舉發事由,提起舉發。
  5. 承問題4,問題中所舉逐條釋義所述「一般修正超出翻譯本之範圍」,該翻譯本係取得申請日之外文本指經正確翻譯後之中文本,當修正超出該中文本時,為專利法第71條所規定之法定舉發事由。
  6. 專利核准公告後,才發現原補正中文本A有嚴重漏譯的情況,申請人仍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惟是否准予訂正之比對基礎為申請時提出之外文本。若更正本C中補充原補正中文本A所有嚴重漏譯的部分,其更正審查與申請案審查階段所請誤譯訂正之要件有所不同,差異在於更正階段所請誤譯之訂正,除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外,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否則將不准更正。
  7. 承問題6,若審查委員准予誤譯訂正之更正,其他人若欲提起舉發,應以專利法第67條第4項「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作為舉發事由。

函釋日期:104-12-09(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43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 瀏覽人次 : 34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