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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申請更正之時點

您來信所詢有關專利法修正條文未來施行後之更正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 專利權(含發明、新型、設計)有舉發案繫屬時,專利權人僅得於專利法修正條文第74條第3項所規範之時點,提起更正。
  2. 專利權無舉發案繫屬時,於專利權存續狀態下:
    • 發明與設計專利權之更正時點,並無限制。
    • 新型專利權僅得在申請技術報告或有訴訟案件繫屬時,始得進行更正。
  3. 新型專利權倘有誤譯或誤記訂正之必要,亦僅能於前述時間點提出更正,未於前述時點提出者,本局將不受理更正之申請。於新法施行後,新型專利權更正案,即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規定為實質審查,併予說明。

函釋日期:108-06-17(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2條、第25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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