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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真品平行輸入與權利耗盡的關係

關於您所詢問有關「國際耗盡原則」之問題,向您說明如下:

  1. 權利耗盡原則分為國內耗盡原則及國際耗盡原則。採國內耗盡原則者,側重專利權人之保護,專利權只會因將專利物品投入國內市場而權利耗盡,不因在國外實施而耗盡,專利權人仍享有進口權,故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進口專利物品於國內,仍構成侵權。採國際耗盡原則者,側重公共利益之保護,即使專利權人將專利物品投入國外市場,亦造成包括進口權之權利耗盡,無法禁止他人進口該物品。
  2. 現行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權利耗盡原則,其中後段之「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即以國際耗盡為原則,惟第2項後段復規定:「第六款得為販賣之區域,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故當事人得以契約限制販賣地區,若當事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法院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交易習慣或其他客觀事實以判斷是否限制販賣區域。基於權利耗盡原則究採國際耗盡或國內耗盡原則,本屬立法政策,無從由法院依事實認定,因此100年12月21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修正案第59條即明確採國際耗盡原則,以杜爭議。
  3. 至於真品平行輸入(genuine goods parallel importation)是否侵害專利權,須視採國內耗盡原則或國際耗盡原則而定。採國內耗盡原則者,專利權人仍然享有進口權,不允許真品(專利權人自己製造、販賣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之專利物品)自國外平行輸入。採國際耗盡原則者,因專利權(包含進口權)已耗盡,對於真品之進口行為,不得主張權利。

函釋日期:101-03-26(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22條、第28條、第30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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