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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提出專利申請後,可否公開販賣商品

  1. 依專利法第52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並發給證書,所以從公告日起,已擁有專利權,可以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為製造、販賣要約、販賣或使用專利商品等行為;因此,於公告日後,當發現有人製造或販賣侵害專利權之類似商品,或公開使用此類侵權商品的影片(照片)以吸引顧客購買等行為時,應先確認該類似商品確已侵害專利權,專利權人始可請求排除;如果關於這些類似商品是否侵害專利權有爭議,須由法院判斷之。
  2. 關於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未獲准專利公告前,可否公開販賣該商品一事,應先釐清申請人的商品是否涉及他人專利權,因為如果是以他人之專利為基礎而為改良,而屬利用他人之專利者,即使日後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如果要製造、販賣,仍可能會實施他人之專利權,故須取得授權,此情形在實務上,通常會採取專利交互授權的方式解決彼此爭端;如果無侵害他人之專利權之虞,雖尚未取得專利權,可自行販賣商品。
  3. 如專利申請前,在國外已有類似商品公開實施的情事,因可能涉及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的判斷,須由專利審查委員依具體申請案技術內容審查相關前案技術,始能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函釋日期:108-11-28(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52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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