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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債權人請求法院執行拍賣專利,須先確認專利權之歸屬

您來信所詢新型專利權之發明人,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因營運不佳而倒閉,債權人是否得請求法院執行拍賣該專利以清償債務一事,須先釐清該新型專利權人為該發明人或為該股份有限公司,如該新型專利權人為該公司,則公司債權人對該公司所為之損害賠償請求,可以該公司財產(包括該新型專利權)為執行,以清償債務,如該公司非屬該專利權人,則須該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業務之執行有公司法第23條應負賠償之責,始得向負責人請求賠償。


函釋日期:108-12-02(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 瀏覽人次 :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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