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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在產品外包裝之網頁連結以標示專利證書號

  1. 關於您來信詢問「製作專利權人所擁有之專利證書號數列表的網頁,在產品外箱印製該網頁連結,並在連結旁加註可使用該連結查詢專利證書號數」,是否符合專利法第98條規定一事,說明如下:
  2. 依專利法第98條規定,「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目的在促使專利權人告知大眾專利權存在之事實,以避免侵權發生。因此,專利證書號數之標示方法,得參考前述說明,於標籤、包裝或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您詢問在產品外箱標註網頁連結,以供外界查詢其專利證書號數之方式,請依具體物品並參酌前述說明為認定。另如有專利標示之爭議,最終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之。

函釋日期:110-01-21(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98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 瀏覽人次 :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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