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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事由

關於您所詢問之專利法第59條規定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事由,向您說明如下:

  1.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明定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具體事由,本條並未限定發明專利之形態,其適用範圍自包括物品發明與方法發明。
  2. 關於第1款「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其規範之主要目的在避免專利權的行使太過於影響非商業目的使用之行為,然而此種非商業使用行為在本質上仍為對於專利權的侵害,故限於未公開行為,以免造成專利權人太大之損失。申言之,本款之「未公開行為」必須主觀上非出於商業目的,且客觀上未公開之行為。關於您所提於自家、大學院所或實驗室實施他人之專利權得否主張本款之適用,請參考前述說明。
  3. 關於第2款「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其規範研究實驗免責之目的,係保障以發明專利標的為對象之研究實驗行為,以促進發明之改良或創新。以專利技術本身所進行的研究實驗免責,可能情況例如進行研究實驗,以判斷申請專利範圍所保護的專利技術,是否能依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而據以實現,或確定實施專利技術的最佳實施方式等。而如果是利用該專利技術作為手段來進行其他領域的研究實驗,則非屬對專利技術本身而進行的研究實驗,而無本款之適用。

函釋日期:110-06-29(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59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 瀏覽人次 : 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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