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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發明於申請時遭他人仿冒

  1. 依專利法第40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申請人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優先審查之。又依專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2. 也就是說,您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得以書面將發明專利申請內容通知您認為的仿冒者,如果他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您可以附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優先審查(以該發明申請案已申請實體審查且尚未審定為前提),於專利申請案公告後,向他請求適當的補償金。所謂證明文件,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項之規定,包括書面通知、廣告目錄或其他商業上實施事實的書面資料。

函釋日期:102-02-26(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40條、第41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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