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08-03-刀輪產品的修磨方法是否侵害他人之專利權

  1. 根據專利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換言之,未得發明專利權人之同意,而實施其發明之行為,便會構成對該專利權之侵害。而所謂實施,如該專利權之內容為物之發明,則基於同條第2項,指「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如該專利權之內容為方法之發明,則指「使用該方法。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等行為。
  2. 因此,評估  貴公司行為之合法性時,初步應可由A公司所擁有專利權內容,及  貴公司之行為兩方面進行。延續前述專利法第58條規定之說明,如A公司就該刀輪產品擁有該物方面之發明,則如  貴公司在未得A公司同意下,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刀輪產品之行為。而如A公司就該刀輪產品之相關方法─如其製造方法、保養或修磨方法─亦有取得專利權者,則  貴公司不得在未得A公司之同意下,使用該方法,或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3. 以您來信所述,  貴公司應係提供修磨之服務,如修磨之行為不涉及對該刀輪產品之製造,則似無關於專利物之侵權行為,惟該A公司如對其刀輪產品之修磨方法取得專利,則  貴公司修磨服務之內容,是否涉及使用該方法專利,宜請確認。此外,還是必須提醒您,前述說明係依據您來信所述內容為初步推論,具體事實如何,以及會否成立侵權行為,仍須以個案上司法機關之判斷為據。

函釋日期:103-02-17(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58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 瀏覽人次 : 333
回頁首